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马小华、刘爱枝等与马柏松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华,刘爱枝,马柏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马小华,又名马华,男,1965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刘爱枝,女,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孙闯,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柏松,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张峰,河南省新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华、刘爱枝诉被告马柏松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需庭外进行和解协商,本案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新力代理审判员  王九洲人民陪审员  王国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