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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德诚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克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德诚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克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承德德诚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中营小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赵俊江职务:经理被告吴克兴,男,汉族,1958年10月20日生人,现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梧桐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承德德诚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克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由审判员邱立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此案,原告承德德诚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德诚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德诚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吴克兴承担。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建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