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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704号原告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邓光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政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沈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婵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