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申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刘占军与韩梅、武迎春、刘晶录、施殿贵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占军,韩梅,武迎春,刘晶录,施殿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占军,个体户,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韩梅,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苏展,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迎春,住依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晶录,住依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施殿贵,住依兰县。再审申请人刘占军因与被申请人韩梅、武迎春、刘晶录��施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中,2015年4月1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再审人刘占军发出传票,刘占军接收传票后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占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大宏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景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