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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刘占军与韩梅、武迎春、刘晶录、施殿贵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占军,韩梅,武迎春,刘晶录,施殿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占军,个体户,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韩梅,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苏展,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迎春,住依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晶录,住依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施殿贵,住依兰县。再审申请人刘占军因与被申请人韩梅、武迎春、刘晶录��施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中,2015年4月1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再审人刘占军发出传票,刘占军接收传票后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占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大宏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景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