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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温克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毕士敏与萨仁高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士敏,萨仁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温克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毕士敏,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申请执行人萨仁高娃,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鄂温克族,某站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毕士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4)鄂温克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毕士敏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4)鄂温克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晓玲审判员  单志刚审判员  涂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朝 鲁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