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039号原告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大地村,组织机构代码76267153-X。法定代表人李光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晓,女,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皂桷岭光华大厦B-5-1,组织机构代码20311135-X。法定代表人顾日南,公司董事长。委托人魏晶,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79元,减半交纳4340元,由原告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睿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