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执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旭申请执行邢军政、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邢军政,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746号申请执行人王旭,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军政,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乐春,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旭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军政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旭人民币174718.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40元,要求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旭人民币2510.75元,执行费25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已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旭(电话确认),被执行人邢军政经查询农业、工行、建行、邮政储蓄、信合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旭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邢军政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执字第0074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