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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李婧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