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李婧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