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叠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曾凡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7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时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迪,该公司员工。被告曾凡勇。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诉被告曾凡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粟喜发、江荣华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唐玮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美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迪、被告曾凡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告系“美的”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美的”系列商标凭借产品的优良品质及长期、大量的宣传投入,已获得消费者的认同与喜爱,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美的文字及图形”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销售的“美的”产品系假冒原告商标权的侵权产品,其行为已被工商部门查处。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美的”系列商标享有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经济和商誉损失,已构成侵权,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商标案件。原告在其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其享有权利的“美的”系列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并提供了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证实,同时要求法院对被告的行为作出侵权判定,保护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权益。故本案属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曾臻人民陪审员粟喜发人民陪审员江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唐玮第1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