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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执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青岛大德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潍坊市亚鑫膨润土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大德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市亚鑫膨润土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平执字第260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德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开发区长江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李德顺,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市亚鑫膨润土厂,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机场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张卫萍,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德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亚鑫膨润土厂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潍坊市亚鑫膨润土厂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二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395元,由被执行人潍坊市亚鑫膨润土厂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