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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少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4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文婷、修典华,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