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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与北京人民轴承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北京人民轴承厂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241号原告北京市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号正仁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林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桑丽,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人民轴承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涧。法定代表人付宝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颖,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北京人民轴承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市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