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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笫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笫852号原告黎某。委托代理人韦佳佳,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申 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欢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