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藁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市支行与刘建峰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市支行,刘建峰,彭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市支行。负责人李英敏。被执行人刘建峰。被执行人彭会娟。本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市支行诉刘建峰、彭会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03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