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先峰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295-1号原告王先峰。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45号。法定代表人李庆新。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玉。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180号原告王先峰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2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