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鞠洪秀与鞠洪强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洪秀,鞠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鞠洪秀,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草庙子镇隋家疃村***号。被执行人鞠洪强,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草庙子镇周家屯村**号。申请执行人鞠洪秀与被执行人鞠洪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民一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鞠洪秀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2014)威民一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之判令事项,依法向威海临港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草庙子镇镇政府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草庙子镇周家屯村村民委员���送达了协助手续,但因为本案所涉案房产现还未回迁,故补偿利益尚未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民一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