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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陈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陈某乙,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翠荣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刘殿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振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