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韩某与蔡某某、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某,蔡某某,虎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068号原告:韩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振龙,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小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汉族。被告:虎某某,回,汉族。被告:任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蔡某某、虎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蔡某某、虎某某、任某某银行存款40万元或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蔡某某、虎某某、任某某银行存款40万元或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上述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霁月代理审判员 雷翕萍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