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建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399号罪犯陈建平,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6日作出(200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5584.9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复字第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6年4月11日交付执行。2006年5月12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64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99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监区从事焊中部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期内共获考核分127.0分。2013年和2014年度均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平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