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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马庆文与马庆卫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庆文,马庆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马庆文被执行人:马庆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庆文与被执行人马庆卫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庆文于2014年12月19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邹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