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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林明学与华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林明学,男,汉族,1955年10月7日生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华从根,男,汉族,1954年4月22日生,农村居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林明学的申请,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的林明学与华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从根未履行完毕(2006)旬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华从根在旬阳农商银行石门分理处有存款,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华从根在旬阳农商银行石门分理处的存款255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191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50.00元由华从根负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