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林付、陈汉林与被执行人朱邦现、王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付,陈汉林,朱现邦,王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王林付,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城关镇龙泉村秦*组。申请执行人:陈汉林,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城关镇牌坊村牌*组。被执行人:朱现邦,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新店镇松林村牛*组。被执行人:王照云,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新店镇松林村牛*组。申请执行人王林付、陈汉林与被执行人朱邦现、王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5��2月1日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00013号、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邦现、王照云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37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现邦、王照云个人房屋拆迁补偿款523724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王林付、陈汉林。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霍民二初字00013号、0001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丙 华审判员 谢 宝 平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洋(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