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沈旭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1527号罪犯沈旭,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6)淄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沈旭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6)鲁刑二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4月15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9月25日、2011年1月18日、2012年5月30日、2013年11月1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年、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沈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沈旭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