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牛明生与林州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撤销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明生,林州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明生,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庆峰,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林州市林滤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申保伏,该局局长。上诉人牛明生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撤销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重字第34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法院应围绕其撤销协议的讼请是否公平来审查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重字第3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林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李迎春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