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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月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47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陈月霞,女,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月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44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月霞公告送达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相关义务。经查,本院尚未查实被执行人陈月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以上事实,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被执行人证券申请信息、笔录等材料为凭。本院认为,鉴于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符合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4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震审 判 员  吴建良代理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觉伟附:相关法律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