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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彭某某,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联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