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谭雄灿开设赌场罪2015刑初67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谭雄灿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67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住广东省连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麦征,广东创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雄灿,住广州市海珠区。2005年12月13日因抢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2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第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谭雄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及其辩护人麦征,被告人谭雄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同案人“大老板”(另案处理)在本市海珠区土华村华洲路360号对面楼房开设赌场,利用捕鱼机、老虎机等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被告人谭雄灿、赖某先后于2015年1月1日、5日到上址工作,其中被告人赖某辅助售卖游戏机币、退分退钱、记账,被告人谭雄灿负责看场及为顾客退币、退分。2015年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赖某、谭雄灿在上址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情况说明、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赖某和谭雄灿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现场照片、记账本复印件、游戏币照片、赌资,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海)公(治)机认定字[2015]第05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认定意见书,被告人谭雄灿前科材料: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海刑初字第1398号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明监狱作出的(2012)粤高监释字第1827号释放证明书,证人沈某乙、黄某乙、李某、李某德、熊某、危某乙、罗某、朱某乙、杨某乙、邓某丙、高某、朱某乙、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赖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被告人谭雄灿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赖某、谭雄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谭雄灿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谭雄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谭雄灿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谭雄灿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惟被告人赖某、谭雄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赖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赖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谭雄灿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赖某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赖某、谭雄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谭雄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涉案物品现金人民币9000元,游戏机币570枚、游戏机5台、笔记本1本,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邓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嘉智黄韩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