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石柳英、陈义军、陈露、陈义会与王友生、冷贵英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柳英,陈义军,陈露,陈义会,王友生,冷贵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石柳英,女。原告陈义军,男。原告陈露,男。原告陈义会,女。共同委托代理人石兴,系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友生,男。委托代理人王小敏,系王友生之女。被告冷贵英,女。委托代理人韩杉杉,道真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柳英、陈义军、陈露、陈义会与被告王友生、冷贵英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柳英、陈义军、陈露、陈义会于2015年5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柳英、陈义军、陈露、陈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石柳英、陈义军、陈露、陈义会承担。审判员 张贵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