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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澧、李绍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澧,李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刘澧,男,生于1973年12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执行人李绍成,男,生于1970年1月1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申请执行人刘澧与被执行人李绍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建始民初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绍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澧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刘澧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人民币1099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绍成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绍成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刘澧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建始民初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华书审判员  黄光元审判员  黄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