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卢飞与杜宝清、张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飞,杜宝清,张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28号原告卢飞,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郭培元,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宝清,男,汉族,1959年11月12日出生,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工会经理。被告张丽琴,女,汉族,1959年6月14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杜宝清,系被告张丽琴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飞与被告杜宝清、张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9元、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