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田朝金犯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朝金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388号罪犯田朝金。因犯贪污罪、诈骗罪,于1990年4月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2年保外就医。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年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临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朝金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年八月十七日、二○一二年一月九日、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四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止。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5年5月7日以罪犯田朝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田朝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166.3分。其中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13次共获奖励分73.8分。如2014年分获省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30分,2014年信息员奖10分等。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田朝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朝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朝金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坚审判员 覃志平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