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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王桂芝诉被告董志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芝,董志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39号原告:王桂芝,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南王镇业旺西村5组9号。被告:董志鹏,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谭格庄镇李格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芝诉被告董志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芝撤回对被告董志鹏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