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王桂芝诉被告董志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芝,董志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39号原告:王桂芝,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南王镇业旺西村5组9号。被告:董志鹏,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谭格庄镇李格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芝诉被告董志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芝撤回对被告董志鹏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