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冯凯旋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凯旋,王印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冯凯旋,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130502196706151238,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马市街育农巷2付4号。被申请人王印甫,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132227197209124252,住址邢台市任县中央公元小区13号楼2单元302室。申请人冯凯旋与被申请人王印甫因民间借贷纠纷一事,申请人冯凯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印甫任县中央公元小区13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户口,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凯旋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已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印甫任县中央公元小区13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户口。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朝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 艳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