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晓与徐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徐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018号申请执行人胡晓。被执行人徐华华。原告胡晓与被告徐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东南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晓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徐华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胡晓同意被执行人徐华华于2015年5月6日支付利息700元,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5年5月底开始每月月底归还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若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胡晓自愿免除剩余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700元,因付款期限未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018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