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小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小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609室。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能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媛媛,该公司员工。被告:熊小绒。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小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阳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