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会芳与朱拥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会芳,朱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潘会芳。被执行人朱拥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朱拥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拥军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朱拥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拥军在银行有工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拥军的工资予以扣留,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连帝淇执行员 王国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