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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立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滕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立保字第8号申请人张某,男。被申请人滕某,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滕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滕某的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某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案案件保全费50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