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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杜少惠与厉华献、金贵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少惠,厉华献,金贵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1295号申请执行人杜少惠。被执行人厉华献。被执行人金贵宾。原告杜少惠与被告厉华献、金贵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东南商初字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少惠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厉华献、金贵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未实现债权800000元及相应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杜少惠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129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厉 磊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智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