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东致坤煤炭有限公司与被告明达航运(亚洲)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致坤煤炭有限公司,明达航运(亚洲)有限公司
案由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20号原告:山东致坤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开发区秦皇岛路。法定代表人:费星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雷,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达航运(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国贸街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致坤煤炭有限公司与被告明达航运(亚洲)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致坤煤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山东致坤煤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苏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