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沈阳晶正制衣厂与沈阳市东达实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晶正制衣厂,沈阳市东达实业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240号原告:沈阳晶正制衣厂。法定代表人:周功政,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于占彪,沈阳市东陵区兰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东达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明,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晶正制衣厂与被告沈阳市东达实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晶正制衣厂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晶正制衣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晶正制衣厂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15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65元,由原告沈阳晶正制衣厂承担。审 判 长 孙丽艳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人民陪审员 季丽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