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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0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北省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云新东大街63号。负责人张国栋,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海审 判 员  陈全红人民陪审员  王劲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毛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