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行立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兰长生其他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行立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兰长生,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上诉人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行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起诉人上诉称:被起诉人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局应按规定提高商场管理、厘清管理责任,但洮北公安行政不作为,剥夺了业主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故本案原审法院应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凤林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孟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