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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刑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陈庆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1120号罪犯陈庆,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南口监狱三监区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7日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累计缴纳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6次,共计5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南口监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南口监狱认为,罪犯陈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庆在2013下半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5次,表扬1次,19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陈庆因盗窃罪于1991年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脱逃加刑2年,至1998年2月释放。自1998年3月起盗窃55起获罪。本院认为,罪犯陈庆虽有悔改表现,其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且前次刑满释放后,短期内盗窃数十起,故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罪犯陈庆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