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财富娱乐有限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财富娱乐有限公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财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79号。法定代表人:夏斯英,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25层2903。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琼,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张倩,该公司法务。上诉人天津市财富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天津市财富娱乐有限公司以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财富娱乐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财富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财富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耀建代理审判员 裴 然代理审判员 张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军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