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小组与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蒲城县人民政府,陕西蒲白尧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韩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尉振东,男,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杨健,男,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和平,男,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军政,男,系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舟岐,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0日,高中文化程度,系蒲城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伟丽,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19日,大专文化程度,系蒲城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一般授权。第三人陕西蒲白尧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哲,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18日,大专文化程度,系陕西蒲白尧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郝志和,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0日,大学文化程度,系陕西蒲白尧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韩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以其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第五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师锦栋代理审判员 薛 萍人民陪审员 XX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