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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青神县万象四期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周吉军、刘俊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神县万象四期业主委员会,周吉军,刘俊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555号原告青神县万象四期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胡忠文,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周吉军,男。被告刘俊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神县万象四期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周吉军、刘俊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吉军、刘俊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神县万象四期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神县万象四期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神县万象四期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洋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