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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田东强与田东强、刘俊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田东强,刘俊深,王成玉,郭万信,初永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商初字第444号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兴高路48号。代表人刘昌忠,该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于舒,该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迟志磊,该社法律顾问。被告田东强。被告刘俊深。被告王成玉。被告郭万信。被告初永言。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诉被告田东强、刘俊深、王成玉、郭万信、初永言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婉婉审判员  夏广会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燕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