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石章竹与袁胜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章竹,袁胜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石章竹,女,194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袁胜全,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章竹与被告袁胜全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章竹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章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章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石章竹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 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仕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