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599号原告陈某某,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徐某某,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产慧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