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0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琴与林伟东、吴爱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林伟东,吴爱枫,合肥碧湖商务休闲有限公司,赵昌文,桐城市宏升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011-6号申请执行人:王琴,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伟东。被执行人:吴爱枫,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合肥碧湖商务休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伟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昌文。被执行人:桐城市宏升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文,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王琴与林伟东、吴爱枫、合肥碧湖商务休闲有限公司、赵昌文、桐城市宏升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林伟东在合肥碧湖商务休闲有限公司房产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王琴并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与申请执行人王琴商定,王琴申请法院解除对抵押房产的查封并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后,林伟东将上述房产抵押给第三人进行贷款,然后将贷款用于归还所欠王琴借款。王琴依约申请法院解除了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并办理了解除抵押手续。林伟东将上述房产抵押给第三人陈科诺借款后,并未依约将该款用于偿还欠王琴的债务,且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伟东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合肥碧湖商务休闲有限公司房产抵押给第三人陈科诺后获得的款项全额转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帐户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348716000012015039553;开户行:交通银行安庆分行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斌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吴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